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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韩桂仙与上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桂仙,上虞市人民政府,韩百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绍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叶时金。第三人韩百尧。上诉人韩桂仙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桂仙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桂仙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桂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上诉人韩桂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黎帆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