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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麟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西良与西平机砖厂、朴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宝鸡市渭滨区马营西平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24号申请人杜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西平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杜某乙,任厂长。被执行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朴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乙,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杜某甲与西平机砖厂、朴西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朴西村委会已于2009年1月16日自觉履行了本案全部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麟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