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1号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被告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