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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1号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与被告重庆××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温岭市××流水线制造研究所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