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宁波××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碶烟××村。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诉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12.50元,由原告宁波涂山模具特钢有限公司负���,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