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国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国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72号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法定代表人:黄建银,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迪光,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慈溪市。被告:徐国云,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慈溪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