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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吴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 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陈阳寨南路50号。 负责人范晓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世纪大道支行诉吴某、翟某不当得利一案的(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7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