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吴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 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陈阳寨南路50号。 负责人范晓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世纪大道支行诉吴某、翟某不当得利一案的(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7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37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