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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上虞市××厂××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上虞市××厂××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马××。被告:上虞市××厂××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上虞市××厂××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1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