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上虞市××厂××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上虞市××厂××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马××。被告:上虞市××厂××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上虞市××厂××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1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