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4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元,由原告苏××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