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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4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元,由原告苏××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