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81号原告: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