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建仲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律与被申请人南京赛宣电子机芯厂仲裁程序中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律,南京赛宣电子机芯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建仲保字第2号提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吕律,男,1957年8月4日生,住本市。被申请人南京赛宣电子机芯厂,地址在本市二道埂子404号。提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吕律与被申请人南京赛宣电子机芯厂仲裁程序中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09年1月1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予以冻结,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吕律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宣电子机芯厂的银行存款1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