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地××经营××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经营××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3号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东××村。法定代表人章××。被告上海××地××经营××司,××号。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地××经营××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席永鸿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