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0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金戈、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邵某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