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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09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红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