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阿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09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红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