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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13日兰考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08年3月13日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同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和(2008)兰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石道强代审判员 宗振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