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桂德与王洪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德,王洪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于桂德,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洪存,男,62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德撤回对被告王洪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