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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区××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瑞安市××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工业区××号。诉讼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由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