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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4号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终字第9号案件中,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