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阿多与金阿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多,金阿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阿多。委托代理人:高海堂,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阿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其夫。委托代理人:王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多与被告金阿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阿多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阿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