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阿多与金阿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多,金阿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阿多。委托代理人:高海堂,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阿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其夫。委托代理人:王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多与被告金阿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阿多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阿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