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梅枝与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宋梅枝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9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喜兰、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梅枝。委托代理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千里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梅枝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7)尉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