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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