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良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良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良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