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丁××。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朝晖路××号(新1**号)118房。法定代表人:陶××。被告: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闸村。法定代表人:陶××。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 和 新审 判 员 杨荣生代理审判员陈键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铃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