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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丁××。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朝晖路××号(新1**号)118房。法定代表人:陶××。被告: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闸村。法定代表人:陶××。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    和    新审 判 员 杨荣生代理审判员陈键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铃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