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雅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麦琴,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委托代理人何恩赞,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实得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69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