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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华强与慈溪友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华强,慈溪友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33号原告:柴华强,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山市,现暂住余姚市,被告:慈溪友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正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华强与被告慈溪友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 黎 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