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有限公司与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有限公司,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龙乾××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文 正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