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号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开发区××村。法定代表人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甲。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5元。由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