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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号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开发区××村。法定代表人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甲。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5元。由原告玉环××高压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