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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铜××有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铜××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旅游度假区钱××路。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