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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大道××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台州市××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塘。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财产保全受理费378元,合计726元,由原告台州市××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一月一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