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甲与何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何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何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何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甲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甲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何甲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