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甲与何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何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何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何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甲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甲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何甲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