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