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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号原告:徐××。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