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