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与沈文梁、陈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沈文梁,陈虹,钱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负责人:金余军。被告:沈文梁。被告:陈虹。被告:钱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诉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