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与沈文梁、陈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沈文梁,陈虹,钱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负责人:金余军。被告:沈文梁。被告:陈虹。被告:钱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诉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古荡支行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文梁、陈虹、钱国民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