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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饲料厂与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饲料厂,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1号原告:海盐××饲料厂,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薛×。委托代理人:文××。被告:汤××。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饲料厂诉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饲料厂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海盐××饲料厂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