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饲料厂与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饲料厂,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1号原告:海盐××饲料厂,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薛×。委托代理人:文××。被告:汤××。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饲料厂诉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饲料厂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元,由原告海盐××饲料厂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