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与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原告诉求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8元,由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379元。审判员 翁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彦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拟稿:当事人份翁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6份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象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原告诉求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8元,由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379元。审判员翁羽二о0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朱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任××。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甬象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象山××药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12号房产,现因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故原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12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浦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翁羽二○0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朱彦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拟稿:当事人份翁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6份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象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任××。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甬象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象山××药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12号房产,现因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故原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212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浦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翁羽二○0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朱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