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周××、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周××。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