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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周××、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周××。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