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有限公司,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区玫瑰路××号(浙江伊艾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内4#、5#车间)。法定代表人: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