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虎平与陕西鑫升贸易有限公司、朱椿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虎平,陕西鑫升贸易有限公司,朱椿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40号原告贺虎平。委托代理人张海雪、姚小刚,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北路52号煤研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椿伟。被告朱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虎平与被告陕西鑫升贸易有限公司、朱椿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虎平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