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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经××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经××有限公司,丽水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浙江××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办事处东××里。法定代表人:沈××。被告:丽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工业区龙××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丽水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