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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顾××与被告海盐县××有限公司、海盐××有限与海盐县××有限公司、海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盐县××有限公司,海盐××有限公司,朱甲,朱乙,朱丙,朱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海盐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新城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海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前集镇法定代表人:郭××。被告:朱甲。被告:朱乙。被告:朱丙。被告:朱丁。原告顾××与被告海盐县××有限公司、海盐××有限公司、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又名朱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琴飞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退出海盐宏泰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并将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朱乙。经双方核实原告尚某借给第一被告的300万元尚未归还,经协商后订立了还款协议书,协议规定:“一、乙方确认欠甲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二、2007年12月底前归还100万元,2008年6月底前归还100万元,2008年12月底前归还100万元,利息按年息10%计算,以现金或银行承兑归还,银行承兑贴现利息由乙方承担;三、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对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若逾期不还,则甲方有权就未到期借款一并向法院起诉;五、本协议签订后海盐宏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与顾××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只于2007年12月支付了100万元,尚欠200万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利息20万元;2、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利息四倍计算),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起诉以海盐县××有限公司、朱丙、朱丁(又名朱戊)为被告的名称及主体有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属原告起诉被告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