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赵××、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03号原告:陈××。被告:赵××。被告: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0元,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