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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与东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东阳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身份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与××路交叉本色大楼。身份代码779887654。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36000元,后经被告要求多供1800元的产品给被告。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但被告尚有9000元未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9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东阳市××××有限公司在2006年10月已变更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11月8日又变更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上××专用风××司要求东阳市××××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但东阳市××××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不当,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专用风××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