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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康平与顾明、叶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平,顾明,叶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62号原告:张康平。被告:顾明。被告:叶方清。原告张康平与被告顾明、叶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顾明下落不明,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明、叶方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顾明因承包工程需要分别于2007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顾明没有归还借款。另外,被告叶方清系被告顾明之妻,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0万元、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在本案中要求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被告顾明分别于2007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0日出具的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借条三份,用以证明被告顾明向原告借款180万元、约定的归还日期分别为2007年10月2日、9月15日、9月20日前的事实。被告叶方清在领取起诉状副本材料时提供了离婚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一份,用以说明其已经于2008年7月18日与被告顾明离婚,该借款不应当由其归还。被告顾明、叶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对其主张的事实也具有证明力,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明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并约定了归还日期,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顾明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归还上述借款,其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在本案中向两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因上述借款系被告顾明在与被告叶方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故被告叶方清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明、叶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康平借款1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650元,由顾明、叶方清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