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4号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台州××××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号。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0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