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青春与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春,陈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号原告陈青春,经商,稠城街道车站路84号。被告陈红君,经商,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4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春与被告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青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