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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李××。被告:顾××。原告李××与被告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起诉称:被告以厂里进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5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能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名字不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