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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柯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柯商初字第28号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市区石头坪巨化路88号15-17号。法定代表人:严冠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新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尧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