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瞿×与郎××、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郎××,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0号原告:瞿×。被告:郎××。被告:阚××。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诉被告郎××、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09年1月16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