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3号原告:蔡××。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乐钦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