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杨×为与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与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为与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杨×。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丁斗弄(绍兴市纸品有限公司内)1幢。法定代表人冯××。原告杨×为与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2008年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所借款项于2008年5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予以归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为绍兴名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现原告以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所诉主体不当,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