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213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0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国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