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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213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0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国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